當某一個個體的特質沒有被審視採納,而是以她/他的一或多個「集體範疇」來加以一般化的差別(通常是負面的)處遇。
其實社會運作本來就在「個體特質」與「集體範疇」間透過不同位置間的人群互動而展開,譬如航空公司規定120cm以上(或者12歲以上)要買「成人票」。這當然牽涉到「歧視」,不然你要121cm的人情何以堪,哈哈。We most of the time simply “agreed to be discriminated.”
在被我們認為可能是「歧視」而需要斟酌的一般situation中,個體特質與集體範疇間弔詭地其實具有一種互相定義的曖昧關係,決定了我們判斷一個判斷是否夠公平地「審視採納」個體特質的原則(「歧視」是對判斷的判斷,是標準的「二度判斷」second-order judgement)。
這個架構在一般狀況下(雖然可以爭議,見上述兩個基本命題)不會出現太根本的問題,但在目前的緊急防疫下是注定無法處理,或者說是必然會突出「歧視」,因為它牽涉到資訊不足(或測量困難)的根本問題,或者說,在「個體特質」與「集體範疇」間的黏著關係被病毒給切開了!
我們需要一個跳脫主觀論的objective framework去修補它,否則「區別歧視論」這個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破敗架構就會在我們需要專注於防疫時糾纏不清,腦殘病毒會繼續擴散,無良政客會聯合熱情蠢蛋一起搗亂。坦白說,照這個架構,沒有一個國家的病毒緊急防疫政策不會牽涉到「歧視」。
「歧視」牽涉到一組asymmetric的互動,我認為(再zoom in一些)這些互動又牽涉到我們對四個相互關聯客觀因素的timely適時判斷,或者更準確地講,牽涉到measurement的測量問題。
1. 集體「範疇」:「港澳」「中國」「湖北」「學生」
2. 時間「寬容」:這牽涉到病毒傳播的速度。
3. 風險「機率」:這牽涉到我們對病菌與傳染途徑的掌握程度。
4. 損失「規模」:無法逆轉修補的人命關天與跨越後就很難扳回的threshold。
大難當前,請大家發揮理智,共同維護一個清明穩定的決斷環境,等待一個成熟的民間社會。
#Discriminate這個字也有正面的意義,意思是細膩入微地區分出品質優劣的選擇能力,或者直說「鑑賞力」,把防疫政策當成對象,去支持鼓勵有discriminating subtlety的政策吧!別害怕「歧視」。
#歧視(discrimination)與污名(stigma)是很不一樣的概念,「區別歧視論」經常可以想見喜歡用「污名」來討論歧視,因為都是subjective framework,把歧視與污名混雜使用讓「反污名」很容易靠文采發揮「想像」歧視。我對「污名」這個在我看來(尤其在台灣的文憤青圈)氾濫使用到自由心證的失控概念沒有分析的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