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社會設計」的後設檢視

[警告:極端抽象與乾燥 ]

首先,有一支美美淡淡的social design短片,歡迎先看看配著吃底下的苦藥。

————–好,我們要往下跳了——————

參與了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esign的社會設計special issue編輯工作,在準備Call for Paper的稿件時果然發生了早可以預期的「缺乏共識」的狀況(我發現自己竟因此確認而「放心不少」,哈)。

說「狀況」而不是「問題」,因為我甚至不確定這種曖昧模糊的狀況是不是一種「必要的惡」,或起碼,把這些分歧當成問題就現在發展的階段是否反而會有問題。

進入陳東升視野中的社會設計一刀分開兩類,ILPO呢切割區分成四種類型,要我來下刀可能會分成三大塊。面為這樣混亂的局面,我覺得有兩個問題(questions)或許更值得我們自問:

一、在這些分歧當中將它們綁在一起的是什麼?有什麼「一點都不勉強」的共同因素(關懷、視野...)使得將它們放一起討論存在意義(或者,我認為更準確地說,具有知識「生產力」)?

二、進一步「操作」上述的發問,我們也應該要一個個去檢視質問,究竟憑什麼each and evereyone of them可以被歸為「設計」?當然還有,當我們說它們是「社會設計」時,我們所隱然認定的是哪種元素,使它們得以被我們冠上「社會」,在這些設計(實踐、理論、方法...)中我們看到了怎樣的「社會」觀(the social)?

我們可以跟著再做一點qualification。

必須留意,這些被歸成四、三、二類的「社會設計」,絕大部分並沒有自稱是「社會設計」,Papaneck的書是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 類似的有的稱為design for public interest, design for human need, design for the other 90%, design for change (transformation)。有趣的是,Robert Sommer (1984)大約是第一個以Social Design為名書寫設計書籍的學者,而他的看法在我看來極有啟發性,但卻幾乎被一致地忽視(理由可能也是明顯的,但有空再說)。這意味著,「社會設計」本身就是重新建立關係的詮釋過程。

許多牽涉不同層次的問題需要一一解開,說服並呼喚同伴,摸索與建立agenda,但為了避免停在此處讓人感覺太abstract and detached (這跟社會設計的初衷剛好違背,social design builds connections and enhance attachment),我用不怕死的態度,標示自己的選擇。

我自己的三角分類包括,倫理意義的社會設計、本體論的社會設計,以及作為方法的社會設計。這個動作,並非為了將設計研究/實踐區分入不同範疇,而是以「社會設計」為名進行詮釋時焦點放在哪個層次來區分,也就是,單一對象可能就同時具備在三個層次上的「社會設計」意涵。

我這樣分類的預設前提是認為,定義不存在定義之外可以區辨其間真偽的標準,就一定意義上,我認為「定義」本身永遠是arbitrary的。我們對定義的最佳發問,應該是我們做某一個定義時究竟想到做什麼?拿這樣的定義想要怎樣用?有什麼期待,因此發生什麼作用?

這意味著,我認為,「社會設計」的定義問題要從定義者採取這個動作的社會意義來理解,而不是如何在定義對象那邊樹立一套客觀準則。採取這樣pragmatism的看法,我覺得,可以幫助我們取得更一致確實的知識姿態。

如果你問我,那什麼是你(Jerry)的「姿態」。我的回答:對我而言,一句話來說明不放棄(或期待於)「社會設計」的原因在於我相信它藏著一個典範變遷(paradimic change)的視野。

如果妳要再逼我講清楚是怎樣的典範,那我會憑此刻的直覺說:being objective is to do knowledge (i.e., design or knowlege-in-doing) in a way where every thing is seen as relational (i.e.,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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