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人(judge)與被人判斷(being judged)是人生的常態。
從政客與媒體、法官與被告、學生與老師、藝人與狗仔雜誌、老闆與職員、一直到迷失於愛情追逐的男女,有的人鍾情於這個區辯真偽高下的刺激遊戲,有的人感嘆人在江湖的無奈,但無一不瞭解這種寄存於社會中之生命基調的普遍性。
判斷活動的結果往往是我們生存所繫,這情形在被我們稱之為「學術」的這個行業裡亦同。但,學術領域中的「判斷」以相當不同於社會其他領域的風貌出現。首先,在學術圈子裡,「判斷」與「被判斷」以普遍、頻繁、以及各種不同的形式貼緊我們每日的職業行程。其次,學術活動被理解或者寄望為一種完全摒除「利益」與「感情」的判斷活動,因而彰顯「判斷」所可能存在的純淨性。
我們在學術場域中,經由評審、口試、閱卷、評論、推薦,在作品之內與作品之間,不斷地往返變換於「判斷者」與「被判斷者」這兩個核心的對偶角色。另外,我們也經常性地,有意無意地扮演了判斷判斷過程的「第三者」,這包括我們在文獻脈絡中的閱讀與寫作活動。判斷者、被判斷者、與判斷判斷活動的第三者之間的組合,構成了判斷活動進行的舞台。
所有判斷活動的核心是「判斷者」與「被判斷者」這組對偶,而其關係可以有不同形式的結構安排。根據個人資訊被揭露的程度(所謂「匿名」或者所謂「前後台」),我們可以想像到下表中的四種戲局。第一種是「明/明」的戲局,判斷者與被判斷者都處於明亮的前台,不僅相互可以辨識對方,而且也有相當數量的目擊第三者在旁。研討會中發表者與評論人的角色是個典型的例子。
第二種是「暗/暗」的戲局,判斷者與被判斷者都處於暗處,理論上相互對於對方一無所悉,而小數量的旁觀第三者站於明處,也擁有相對豐富的資訊。期刊論文的審查過程屬於這一類型。
第三種是「暗/明」的戲局,判斷者處於暗處,不為被判斷者所知;而被判斷者則處於明處,對判斷者與旁觀的第三者公開。升等、續聘的評審過程屬之。
第四種是「明/暗」的戲局,判斷者公開其身份,但被判斷者則匿名處於暗處。理想上公正的法官應該遮蔽其雙眼,似有這樣的意味在。現實中,茶鄉的茗茶比賽或許是以此方式進行。茶農身份被隱藏起來,而評審則公開地品鑑茶葉的優劣等級。這類型在學術界似乎較為少見,底下將略過不予討論,但關於應用其於學術評斷活動之可能性,未嘗不是另一個可以集思的方向。
列一下清單:四種判斷活動的戲局設計
第一類型> 判斷者明、被判斷者明:研討會公開問答
第二類型> 判斷者暗、被判斷者暗:期刊審查(起碼社會學期刊慣例)
第三類型> 判斷者暗、被判斷者明:升等審查
第四類型> 判斷者明、被判斷者暗:據說茶賽如此
判斷與被判斷是一種權力不對等的關係,而且我們不能排除判斷者基於能力或動機的失格,對社群公正性的傷害。對於戲局設計的評量都應在這根本的第一原則上展開,而且這種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乃是先驗的。現實社會中,強者扮演判斷者乃是常態,但弱者如果能夠巧妙地扮演起判斷者,往往也能夠扳回一點社會關係的
不對等。
弱者拿流言的製造與傳播來抵抗強者是有名的例子。政治上被貶抑放逐的文人,執春秋之筆著書立說也有以將相功過的判斷者身份反撲的意味。透過民主選舉的制度化讓權力弱勢者能夠定期地擔任強者間的判斷者乃是文明進化的象徵。總之,判斷與被判斷之間存在著一種先驗的權力不對等。
觀戲的第三者往往在架構判斷者與被判斷者的不同戲局中扮演一個隱然的角色,他們對於前述關係的介入形式(仲裁、釐清、調節)與程度是判斷活動中權力牽制的第二原則。我們對判斷者的保護,乃是基於認知到其一旦做出判斷後面臨被判斷者報復的可能,因此將其置於暗處。但是對於戲局設計完全集中於這樣的衍義,忽略了對偶的權力不對等與第三者的牽制角色,乃是單向而且偏頗的。
這種擬似「證人保護」的想像,讓我們遺忘了它同時也是判斷活動中權力不對等的強化;畢竟判斷者的權力濫用與其保護有其內在矛盾性。而且將給予判斷者匿名保護視為架構學術判斷戲局,唯一有效並且副作用最小的架構乃是一種誤置重點、顛倒本末的迷思。舉例而言,在前述第四類戲局中,被判斷者的匿名也可以達到保護處於亮處判斷者的功能,但同時也能對判斷對偶的先驗不對等有所牽制。我底下的細部討論希望能夠指出:不同學術判斷戲局的設計各有其不同的功能,但我們有必要確認第一、第二原則的優先順位,並且合併考量兩個權力運作原則的互補關係,才能洞察學術判斷的遊戲死角與改良重點,並對比較合理的遊戲規則的誕生
有所助益。
在第一種戲局下,作為判斷活動的權力第一原則受到牽制,是因為,儘管被判斷者接受判斷,但是判斷者的判斷也受到同樣處於明處的第三者的判斷。然判斷者處於明處,並沒有因此就如「證人保護迷思」所暗示的,直接面對了「被剝除保護」的危機。這種戲局也是學術判斷活動最受到「非學術」社會建構滲透的狀況,人們往往描述這種場合為行禮如儀的「大拜拜」可見一般;而有些人挖空心思想要經由設計(提前發送論文,拉長評論答辯的時間等)調整這種戲局以鼓勵更多的「實質辯論」,可說是另一種反面的證據。
正因為「敵我均明,第三者環伺」的格局,論辯的公平性(確切而言,平衡判斷活動先天的權力不對等)反而比較不是我們需要擔憂的重點。第一類戲局的主要問題是學術判斷的有效性或者對話的品質,而改善有效性的辦法反而需要忽略言語表達支微的禮數。反過來說明,描述此類戲局為「羅馬競技場」所想要表達的嘲諷與憂慮,不僅顛倒了本末,也可能正好反映了使它流於「行禮如儀」的癥結之一。
在第二種戲局之下,判斷者與被判斷者都處於暗處,因此跟前者比較,乃是最符合學術判斷活動的純淨性,以及最少受到社會建構影響的戲局。合乎學術規矩的期刊評審流程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我想要指出的是,使得這種關係可以比較保持權力平衡的關鍵,其實並不是在雙向匿名本身,而是處於明處的少數第三者(編輯委員會)。這站在亮處的第三者,因為他們所擁有的「結構洞」,可以積極扮演有效調節、中介轉譯與適度仲裁的角色,並因此而爭取到公信。
事實上,唯一站在亮處的第三者不僅是判斷的判斷者,也是一個「隱然的被判斷者」,為對偶關係中的雙方所判斷。而這第三者本身也有累積雙方都可以信服的判斷,以昭公信的動機。這個制度資本的動機,是使得權力不對等可以比較受到理性牽制的真正保障。編輯委員會的作業流程與其適切性乃是此類學術評鑑品質提升的重要槓桿,它需要經由學習而形成制度傳統。
第三種戲局,我認為是權力關係最惡劣的一種。我做這樣的判斷有幾個理由:(1)它將判斷者置於暗處,而將被判斷者置於明處,因此放大了第一原則的權力傾斜;(2)它通常遵循學術層級的原則來運作,階層高者必然置於判斷者的位置,而階層低者必然是在被判斷者的位置,因此也容易強化了這種權力傾斜。這在升遷具有層級配額時將會產生惡劣的後果,但在開放的系統下,則可能單純出於被判斷者必須迴避與其同樣層級競爭者的顧慮,因此影響較小;(3)這種戲局恰好最常發生在新聘、續聘、升等等關係到個人生計與生涯最關鍵時機,判斷誤差的後果也更為嚴重,這是權力後果的放大;(4)然這些時機所需要的判斷,往往具有總結性,不是針對個別作品或論點,而是直指到前述所謂「判斷力」本身。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與困難度,也更容易給予權力濫用更大的自由空間。
總之,我們應該要格外留意第三類戲局中的權力不對等與其弊害,並且更需要考量積極運用第三者權力牽制角色。然弔詭的是,我們對於第三種戲局中的權力制衡往往反而最為被動,缺乏需要一定程度介入的緊迫感。這固然反映了前述誤置學術判斷戲局的重心在「匿名保護判斷者」的後果。但更具體檢討可能有底下三個可能的制度原因:
第一,作為第三者的委員會,通常只是臨時編組,而非比較穩定的編輯委員有著經營一種可被信賴、與期刊聲譽相連結的制度資本的緊迫性。
第二,第一類戲局的判斷效果是最不明確的,其影響所及也最曖昧(聲譽?屈辱?),重要的原因是第三者的看法隱藏、不一致、甚至跟現場印象相反(雄辯變成傲慢,恭維變成虛偽),連帶的其判斷活動的「效率」也最難評估;第二類戲局的第三者扮演了最後仲裁的角色,其最終判斷結果與影響也非常明確;但是在第三類戲局中,扮演第三者的委員會並不具有最後仲裁的權利,它的角色是程序中介的代理人,因此也傾向於較為收斂。
第三,期刊編輯的委員通常可以聲稱與當事人(被判斷者)一定的獨立距離,但第三種狀況下扮演第三者的委員會相較之下,卻往往處在機構內部人脈親疏等等的可能揣測中。能夠跳脫親信主義或派系惡鬥的兩極,在斟酌情理法的分寸後,基於同事情誼表達關懷或提供意見,可能已是我們能預期的最佳結果。
但是,如果我們能夠確認判斷活動中權力不對等的第一原則,尤其是考量它在第三類戲局中的放大效果,應該能夠瞭解到在制度設計上促進第三者積極進行「對判斷者判斷的判斷」(權力牽制的第二原則)才是最重要的的關鍵。
學術判斷的遊戲規則通常明訂,委員會對於「不合乎學術慣例之審查」可以加以排除,顯然便是在賦予第三者積極作為的權力。所謂「不合乎學術慣例之審查」,很難確切定義,但不外乎所謂「意識型態審查」、「人身攻擊」或者「過於草率」等幾個項目。「人身攻擊」較好辨識,而「意識型態」有可能曲折地以學術典範間先設性對抗的形式出現,但是,我想如果在典範分立完整而明顯時,反而也比較沒有問題(例如,人們清楚知道把凱恩斯的論文送給海耶克評審,把制度學派文章送入積極捍衛組織生態學的學者手中,會是什麼下場)。總之,儘管前面兩者並非毫無爭議,但是發生的機率應該較少,我們對它的處置也比較有清楚的章法。
最大的問題,是所謂「過於草率」(或者「不適任」、「未盡責」)的這類範疇,也是委員會扮演積極「判斷判斷者」的角色時,可能碰到最大的爭議所在。我的疑問是,什麼樣的情況我們可以想像第三戲局下的第三者可能採取那樣的認定?所謂「不適任」、「過於草率」的標準為何?真的無法在理性討論中加以指明?如果在關鍵的權力傾斜下採取適當的牽制介入是必須的,那我們自不當讓這個關於「判斷判斷者」的制度徒具形式無法落實。
因而,根據前面的比較與討論,我們在第三類戲局的制度設計上,是不是應該更積極地給予被判斷者在收取評判意見的第一時間,便得以向中介之委員會以「判斷者犯規」之理由,提出排除特定評審者評審意見之申訴權利,並規定委員會回應申訴意見之義務?這種朝向較為符合公平原則的權力平衡,將在最終決定前(ex ante)的戲局中便在第一時間有效改善學術判斷的品質,而不是在一旦以瑕疵之程序完成決定後(ex post)再做保障「遲來正義」的申辯救濟。